老行庫不動產 給予彈性
2014-07-01 23:25 〔中央社〕
金管會針對銀行法75條作解釋,讓行庫部分無法自用、 賣不出去的不動產,可以不用受自用比率50%的限制, 給予行庫一些彈性空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法第75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表示,銀行因非屬新投資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的不動產, 應儘速處分,處分前不受自用比率50%限制。
金管會官員解釋,基本上銀行是不可以投資非自用的不動產, 也就是說,銀行持有不動產必須要超過50%自用, 不過有許多老行庫當初買不動產時,符合法令規定, 但隨著時空轉移、區域的轉換,或者因為都市更新,銀行持份不大, 如果都市更新反而迫使銀行必須銷售不動產或者運用不動產更加艱困 ,降低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反而無法活絡經濟。
官員表示,為了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適應環境。金管會解釋, 如果是因為上述原因而使自用比率未達50%的話, 可以不受自用比率的限制,不過金管會仍然期望, 如果行庫有機會可以將閒置的不動產處分,還是要儘速處分。
官員表示,同時銀行持有不動產的額度仍然受銀行法的限制, 因此不會讓銀行有機會炒作。
金管會表示,今天所發布的解釋令,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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